概览
- IFRS S2《气候相关披露》是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首批可持续披露准则之一,专门规范企业对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披露。
- 准则要求企业披露使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其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以及这些风险机遇如何影响企业前景的信息,覆盖物理风险、转型风险与气候相关机遇三类对象。
- IFRS S2 不能单独适用,必须与 IFRS S1《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一并使用;其信息定位是面向资本市场主要使用者的财务重要性披露,而非面向广泛利益相关方的影响重要性披露。
- 准则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 其约束力来源于各法域监管机构的采纳或转化,因此同一份准则在不同市场的强制程度差异很大。
背景与沿革
IFRS 基金会在 COP26(格拉斯哥)宣布成立 ISSB,同时公布气候披露原型文件
ISSB 就首批两份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提案建立在 TCFD 建议之上,并纳入源自 SASB 准则的行业性披露要求
ISSB 正式发布 IFRS S1 与 IFRS S2 两项准则
IFRS S2 对该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生效(允许提前适用,但须同时适用 IFRS S1)
IFRS 基金会与 EFRAG 联合发布 ESRS 与 ISSB 准则的互操作性指引,重点说明气候披露方面的对应关系
香港联合交易所经修订的《上市规则》气候披露要求生效,新规定载于附录 C2,并更名为《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
ISSB 发布针对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的定向修订,旨在降低实施复杂度与重复报告成本
中国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2025 年温室气体排放披露修订对该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生效,允许提前适用
结构
- IFRS S2 正文共 37 段,另设三个附录;附录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 正文按以下顺序编排:目标(第 1–2 段);范围(第 3–4 段,界定物理风险、转型风险与气候相关机遇);治理(第 5–7 段);战略(第 8–23 段,涵盖对商业模式、战略与决策、财务状况与业绩、气候韧性的影响);风险管理(第 24–26 段);指标和目标(第 27–37 段,涵盖跨行业通用指标类别、行业特定指标与气候相关目标)。
- 附录 A 定义术语;附录 B 应用指引(含气候韧性评估与情景分析方法等主题);附录 C 生效日期与过渡规定。
- 此外,ISSB 另行发布《IFRS S2 行业适用指引》,源自 SASB 准则的行业分类体系,属于配套材料而非准则正文。
核心要求
- 以下仅作主题级别的概念性说明,不复述准则条文。
- 四大核心内容支柱:IFRS S2 沿用 TCFD 的四支柱架构(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与 IFRS S1 保持一致。
- 风险与机遇的识别:企业需识别对其前景可能产生合理预期影响的气候相关物理风险、转型风险与机遇,并说明其影响的时间范围与在价值链中的位置。
- 气候韧性:企业需评估自身战略与商业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与不确定性的韧性,评估过程涉及情景分析方法的运用。
- 指标与目标:准则区分跨行业通用指标类别与行业特定指标;前者涉及温室气体排放、转型风险与物理风险敞口、投向气候相关机遇的资本部署、内部碳定价、与气候因素挂钩的薪酬等类别。
- 温室气体排放:准则要求企业按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三个层次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并以《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企业准则》作为计量基础。
- 金融机构的已投资排放属于范围三第 15 类。
- 核算方法详见相应的方法学条目。
- 2025 年修订要点:明确企业可将范围三第 15 类的计量与披露限于已投资排放;允许使用 GICS 之外的替代行业分类体系;澄清法域豁免的可得性;在法域或上市地要求使用非最新 IPCC 全球变暖潜势数值时允许沿用该等数值。
- 过渡宽免:准则在首次适用年度设有过渡安排,其中包括允许企业在首个适用年度不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与 IFRS S1:IFRS S2 必须与 IFRS S1 一并适用。
- IFRS S1 规定一般要求,IFRS S2 规定气候主题的具体披露。
- 与 TCFD:IFRS S2 全面纳入 TCFD 建议。
- TCFD 已于 2023 年 10 月解散,适用 IFRS S1 与 IFRS S2 即视为满足 TCFD 建议。
- 与 SASB:IFRS S2 的行业特定指标要求源自 SASB 准则。
- 与 GHG Protocol: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以 GHG Protocol 企业准则为基础,属披露准则引用核算方法学的典型关系。
- 与欧盟 ESRS:欧盟并未采纳 IFRS S2,纳入 CSRD 范围的企业适用 ESRS。
- 2024 年 5 月 2 日的互操作性指引说明两套准则在气候披露上的对应关系,但明确并非正式的等效性声明。
- 与香港《ESG 报告守则》:港交所附录 C2 中的新气候披露规定以 IFRS S2 为蓝本制定,属于以本地上市规则形式转化,而非直接强制适用 IFRS S2 原文。
- 与中国内地气候准则:内地准则采结构上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思路,同样按四支柱编排,并增加了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要求。
- 两者属对标关系而非采纳关系。
适用与过渡安排
- 全球层面:IFRS S2 对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生效,允许提前适用(须同时适用 IFRS S1)。
- 准则本身为自愿性质,是否强制取决于各法域是否采纳或转化。
- 香港:港交所经修订的《上市规则》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分阶段安排为:2025 年起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发行人须强制披露范围一与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其余新气候规定条目适用不遵守就解释;自 2026 年起大型股发行人的其余条目亦转为强制。
- 其他主板发行人对全部新气候规定适用不遵守就解释;GEM 发行人为自愿披露。
- 中国内地:内地未直接采纳 IFRS S2。
-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印发,现阶段由企业自愿实施,总体路径为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过渡。
- 欧盟:IFRS S2 在欧盟不具适用地位;相关企业依 CSRD 适用 ESRS。
- 过渡宽免:除首个适用年度可免于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外,准则附录 C 另有若干过渡规定;2025 年修订的相关宽免自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生效。
官方文件
- IFRS S2 气候相关披露标准原文
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中国内地 | 不适用 | 内地未直接采纳;对标性本土准则《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现阶段自愿实施 | — |
| 香港 | 不遵守就解释 | 经附录 C2 转化:主板发行人的其余气候披露 | 2025-01-01 |
| 香港 | 强制 | 经附录 C2 转化: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发行人的全部气候披露 | 2026-01-01 |
| 香港 | 强制 | 经港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2 转化:主板及 GEM 全体发行人的范围一、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 | 2025-01-01 |
| 香港 | 自愿 | 经附录 C2 转化:GEM 发行人的其余气候披露 | 2025-01-01 |
| 欧盟 | 不适用 | 纳入 CSRD 范围的企业适用 ESRS 而非 IFRS S2;两套准则已发布互操作性指引 | — |
| 全球 | 自愿 | 自愿采用本准则编制可持续相关财务披露的主体(强制性来自各法域采纳) | 2024-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