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本指标记录董事会层面对可持续发展或气候相关事务的监督安排是否存在,以及该安排的具体运作方式。
它是定性指标:不产生数值,用是否存在与可查证的证据来说明。
核算边界 报告主体的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不含管理层层面的机制
数据来源 董事会与委员会议事规则、职责说明、会议纪要、年度报告治理章节
计算说明
定性指标不做计算,但披露应覆盖若干可核验的要素:负责监督的主体(全体董事会或指定委员会)、职责的书面依据、监督事项的范围、议事频率,以及是否与高管薪酬挂钩。
只回答「有」而不给出上述要素,等于没有披露。
边界
仅涵盖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层面的安排。管理层层面的职责分工属于另一项披露,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常见问题
设了 ESG 委员会就算有监督机制吗?委员会的存在只是要素之一,还须说明其职责依据、审议事项与频率,否则无法判断监督是否实际发生。
相关框架
IFRS S2 与 TCFD 的治理支柱均要求披露监督主体、职责依据与议事安排;港交所附录 C2 亦有对应要求。
官方来源
IFRS 可持续披露准则导航: https://www.ifrs.org/issued-standards/ifrs-sustainability-standards-navig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