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 IFRS S1《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是 ISSB 发布的两项首批准则之一,定位为面向全球资本市场的"综合性全球基线"。
- 它要求主体披露那些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其短期、中期或长期现金流、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的可持续相关风险与机遇,以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据以作出资源配置决策。
- IFRS S1 提供的是跨主题的通用披露框架与概念基础,具体主题(目前为气候)由 IFRS S2 等主题准则承接;两者需配套使用。
- 准则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其约束力来自各法域是否将其纳入本地法规。
背景与沿革
IFRS 基金会在 COP26(格拉斯哥)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
ISSB 发布 IFRS S1 与 IFRS S2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结束
ISSB 正式发布首批两项准则 IFRS S1 与 IFRS S2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完成评估并宣布认可这两项准则,呼吁其成员法域考虑采用、应用或以其他方式借鉴
IFRS S1 对该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生效;同年 IFRS 基金会接手原 TCFD 的气候相关披露进展监测职责
IFRS 基金会与 EFRAG 联合发布 ESRS 与 ISSB 准则的互操作性指引(明确不构成等效性声明)
ISSB 发布教育材料,说明首年仅按 IFRS S2 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时如何应用 IFRS S1
IFRS 基金会发布《法域准备度评估指南》及配套工具,官方口径为近 40 个法域已采取采纳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ISSB 准则的步骤,其中 19 个法域的相关要求已生效
结构
准则正文分 6 节、共 86 段,另附 5 个附录(A–E):目标(第 1–4 段);范围(第 5–9 段);概念基础(第 10–24 段,涵盖公允列报、重要性、报告主体、信息关联性);核心内容(第 25–53 段,即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四支柱);一般要求(第 54–73 段,涵盖指引来源、披露位置、报告时点、比较信息、合规声明);判断、不确定性与差错(第 74–86 段)。
附录 A 定义术语;附录 B 应用指引;附录 C 指引来源;附录 D 有用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附录 E 生效日期与过渡。
核心要求
- 核心内容四支柱:对每一项已识别的可持续相关风险与机遇,披露其治理安排、对商业模式与战略的影响(含财务影响与韧性)、识别评估与管理该风险机遇的流程,以及所用指标与设定的目标。
- 识别与计量的指引来源:在识别风险机遇与确定披露内容时,需先适用 ISSB 主题准则;无适用主题准则时,按准则规定的层级依次考虑 SASB 行业标准等其他来源。
- 披露位置与时点:可持续相关财务披露应作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一部分发布,并原则上与相关财务报表同期发布、覆盖相同报告主体与相同报告期。
- 重要性与合规声明:以投资者决策有用性为门槛判断重要性;声明"符合 IFRS 可持续披露准则"须以完全遵循全部适用要求为前提。
- 比较信息、判断与差错:要求提供比较期信息,披露编制过程中的重大判断与计量不确定性,并对前期差错作相应更正处理。
- 以上为主题层面的概括,具体条文措辞以 IFRS 基金会官方文本为准。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IFRS S2:气候主题准则,与 IFRS S1 同日发布、同日生效;提前应用 IFRS S1 的前提是同时应用 IFRS S2。
- IFRS 会计准则:IFRS S1 要求可持续披露与财务报表在报告主体、报告期和信息关联性上保持一致,但 ISSB 准则可独立于 IFRS 会计准则被采用。
- TCFD:ISSB 准则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视为 TCFD 工作的延续,气候相关披露的进展监测职责自 2024 年起由 IFRS 基金会承担。
- SASB 标准:现由 ISSB 维护,作为 IFRS S1 指引来源层级的一部分。
- ESRS(欧盟):2024 年 5 月 2 日的互操作性指引说明两套体系如何同时满足,重点在气候披露;该指引明确不是等效性认定。
- 中国内地本土准则: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与《第 1 号——气候(试行)》参考国际准则制定,但属于独立的本土体系,并非对 IFRS S1 的采纳。
适用与过渡安排
- 生效:对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生效;允许提前应用,条件是同时应用 IFRS S2。
- 首年过渡减免(附录 E):首个适用年度可仅披露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气候优先"减免)、免于提供比较信息、并允许在相关财务报表发布之后再发布可持续相关财务披露。
- 相关比较信息要求自第二年起适用。
- 全球:ISSB 准则本身为自愿性全球基线;是否强制取决于各法域立法或监管转化。
- IFRS 基金会 2026 年 2 月 24 日口径为近 40 个法域已采取采纳或使用步骤,其中 19 个法域的要求已生效。
- 香港:HKFRS S1/S2 于 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目前为自愿采用;港交所现行强制要求为《上市规则》附录 C2 中基于 IFRS S2 的气候披露。
- 按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路线图,拟于 2027 年就强制适用 HKFRS 准则进行公众咨询。
- 中国内地:ISSB 准则未被直接采纳,无法定适用主体。
- 欧盟:适用制度为 CSRD 及 ESRS,ISSB 准则未被欧盟法定采纳。
官方文件
- IFRS S1 实施支持材料实施指南
- 法域准备度评估指南与工具实施指南
- 法域采纳指南与法域概览实施指南
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中国内地 | 不适用 | ISSB 准则未被直接采纳;财政部另建本土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 | — |
| 香港 | 自愿 | 香港会计师公会 HKFRS S1(与 IFRS S1 全面对标)向所有主体开放自愿采用 | 2025-08-01 |
| 欧盟 | 不适用 | 法定披露制度为 CSRD/ESRS,欧盟未采纳 ISSB 准则 | — |
| 全球 | 自愿 | 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任何主体,除非所在法域另有规定 | 2024-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