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FD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建议(Recommendations of the TCFD)

2017 年发布的气候披露框架,四支柱 11 项建议披露;工作组已于 2023 年 10 月解散,内容被 IFRS S2 全面吸收。

披露准则已被取代信息核对于 2026-08-05
发布机构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设立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2023 年 10 月解散后,企业气候披露进展的监测职责由 IFRS 基金会承接
生效日期
2017-06-29
适用主体
各类组织(工作组已解散,不再更新;部分法域的既有法规与合同仍引用本框架,采用 IFRS S1 与 S2 即视为满足 TCFD 建议)

概览

  • TCFD 建议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由金融稳定理事会设立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发布,是把气候风险纳入主流财务报告的第一套被广泛采纳的框架。
  • 它确立的四支柱结构——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此后被 IFRS S2、TNFD、各地上市规则反复沿用,成为可持续披露的通用骨架。
  • 本框架已停止更新。
  • 2023 年 10 月 12 日,工作组随其最终进展报告的发布完成使命并解散;FSB 已请 IFRS 基金会接手对企业气候披露进展的监测。
  • 收录本条目的目的有二:一是理解 IFRS S2 的来处;二是维护既有索引——部分法域的法规、合同与投资者问卷仍以 TCFD 为引用对象。

背景与沿革

  1. 金融稳定理事会设立 TCFD,由迈克尔·布隆伯格担任主席

  2. 工作组发布最终建议报告,提出四支柱 11 项建议披露

  3. 工作组发布首份年度进展报告(status report),此后每年发布一份跟踪全球采纳情况

  4. 发布更新版实施指引,强化转型计划与情景分析相关内容

  5. FSB 表示 ISSB 准则是 TCFD 工作的集大成成果,并请 IFRS 基金会接手监测职责

  6. 工作组随 2023 年进展报告的发布解散

  7. IFRS 基金会发布首份《企业气候相关披露进展报告》,接续原 TCFD 的年度监测工作

结构

四支柱各含若干建议披露,合计 11 项:治理 2 项(董事会监督、管理层角色);战略 3 项(已识别的气候风险与机遇、对业务与财务规划的影响、战略韧性含情景分析);风险管理 3 项(识别与评估流程、管理流程、与整体风险管理的整合);指标与目标 3 项(所用指标、范围一二三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与进展)。

除全行业适用的指引外,工作组另发布补充指引:金融行业四类(银行、保险公司、资产所有者、资产管理者)与非金融行业四类(能源,运输,材料与建筑,农业、食品与林产品)。

核心要求

  • TCFD 的定位是「建议」而非强制准则:它建议在主流财务申报文件中披露,而不是在独立的可持续报告中另设一册。
  • 情景分析是其最具标志性的要求——组织须说明其战略在不同气候情景(含 2°C 或更低情景)下的韧性。
  • 这一要求后被 IFRS S2 继承。
  • 范围三排放在 TCFD 中为「如适用则披露」,IFRS S2 将其提升为要求披露并说明所纳入类别。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与 IFRS S1/S2:IFRS S2 全面吸收了 TCFD 的四支柱与 11 项建议披露。
  • IFRS 基金会明确表示,同时应用 IFRS S1 与 S2 的主体即满足 TCFD 建议。
  • IFRS S2 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行业适用指引、碳信用与融资排放等要求。
  • 与港交所附录 C2:香港的气候披露规定第 D 部分以 IFRS S2 为蓝本,此前的相关要求则源自 TCFD。
  • 与 TNFD:TNFD 刻意沿用 TCFD 的四支柱结构,以降低已按 TCFD 报告的组织的采用成本。
  • 不宜再将 TCFD 与 ISSB 准则并列为两套可选框架——前者已停止维护,后者是其内容的现行载体。

适用与过渡安排

  • 工作组解散后,TCFD 建议不再更新,也不再有官方解释机构。
  • IFRS 基金会发布了《从 TCFD 过渡到 ISSB》指引与《IFRS S2 与 TCFD 建议对照》文件,供已按 TCFD 报告的组织迁移使用。
  • 仍以 TCFD 为引用对象的既有法规与合同不因工作组解散而自动失效;具体是否仍须按 TCFD 报告,取决于该法规或合同本身。
  • 原 TCFD 网站 fsb-tcfd.org 保留为存档,历史报告与实施指引仍可下载。

官方文件

正文中的其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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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

本框架将于 2024-01-01 起由《IFRS S2 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取代 查看继任框架

地域约束力适用主体生效
全球自愿各类组织(工作组已解散,不再更新;部分法域的既有法规与合同仍引用本框架,采用 IFRS S1 与 S2 即视为满足 TCFD 建议)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