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 TCFD 建议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由金融稳定理事会设立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发布,是把气候风险纳入主流财务报告的第一套被广泛采纳的框架。
- 它确立的四支柱结构——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此后被 IFRS S2、TNFD、各地上市规则反复沿用,成为可持续披露的通用骨架。
- 本框架已停止更新。
- 2023 年 10 月 12 日,工作组随其最终进展报告的发布完成使命并解散;FSB 已请 IFRS 基金会接手对企业气候披露进展的监测。
- 收录本条目的目的有二:一是理解 IFRS S2 的来处;二是维护既有索引——部分法域的法规、合同与投资者问卷仍以 TCFD 为引用对象。
背景与沿革
金融稳定理事会设立 TCFD,由迈克尔·布隆伯格担任主席
工作组发布最终建议报告,提出四支柱 11 项建议披露
工作组发布首份年度进展报告(status report),此后每年发布一份跟踪全球采纳情况
发布更新版实施指引,强化转型计划与情景分析相关内容
FSB 表示 ISSB 准则是 TCFD 工作的集大成成果,并请 IFRS 基金会接手监测职责
工作组随 2023 年进展报告的发布解散
IFRS 基金会发布首份《企业气候相关披露进展报告》,接续原 TCFD 的年度监测工作
结构
四支柱各含若干建议披露,合计 11 项:治理 2 项(董事会监督、管理层角色);战略 3 项(已识别的气候风险与机遇、对业务与财务规划的影响、战略韧性含情景分析);风险管理 3 项(识别与评估流程、管理流程、与整体风险管理的整合);指标与目标 3 项(所用指标、范围一二三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与进展)。
除全行业适用的指引外,工作组另发布补充指引:金融行业四类(银行、保险公司、资产所有者、资产管理者)与非金融行业四类(能源,运输,材料与建筑,农业、食品与林产品)。
核心要求
- TCFD 的定位是「建议」而非强制准则:它建议在主流财务申报文件中披露,而不是在独立的可持续报告中另设一册。
- 情景分析是其最具标志性的要求——组织须说明其战略在不同气候情景(含 2°C 或更低情景)下的韧性。
- 这一要求后被 IFRS S2 继承。
- 范围三排放在 TCFD 中为「如适用则披露」,IFRS S2 将其提升为要求披露并说明所纳入类别。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与 IFRS S1/S2:IFRS S2 全面吸收了 TCFD 的四支柱与 11 项建议披露。
- IFRS 基金会明确表示,同时应用 IFRS S1 与 S2 的主体即满足 TCFD 建议。
- IFRS S2 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行业适用指引、碳信用与融资排放等要求。
- 与港交所附录 C2:香港的气候披露规定第 D 部分以 IFRS S2 为蓝本,此前的相关要求则源自 TCFD。
- 与 TNFD:TNFD 刻意沿用 TCFD 的四支柱结构,以降低已按 TCFD 报告的组织的采用成本。
- 不宜再将 TCFD 与 ISSB 准则并列为两套可选框架——前者已停止维护,后者是其内容的现行载体。
适用与过渡安排
- 工作组解散后,TCFD 建议不再更新,也不再有官方解释机构。
- IFRS 基金会发布了《从 TCFD 过渡到 ISSB》指引与《IFRS S2 与 TCFD 建议对照》文件,供已按 TCFD 报告的组织迁移使用。
- 仍以 TCFD 为引用对象的既有法规与合同不因工作组解散而自动失效;具体是否仍须按 TCFD 报告,取决于该法规或合同本身。
- 原 TCFD 网站 fsb-tcfd.org 保留为存档,历史报告与实施指引仍可下载。
官方文件
- IFRS S1 实施支持材料实施指南
- TCFD 最终建议报告标准原文
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全球 | 自愿 | 各类组织(工作组已解散,不再更新;部分法域的既有法规与合同仍引用本框架,采用 IFRS S1 与 S2 即视为满足 TCFD 建议) | 2017-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