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二十余年合作伙伴关系下的 GHG Protocol 发布,首版于 2001 年问世,现行为 2004 年修订版(Revised Edition)。官方称其为"全球几乎所有企业温室气体报告计划的核算基础平台";2023 年,97% 向 CDP 披露的标普 500 公司使用 GHG Protocol 进行报告。
方法学定位
- 该标准回答的是"企业如何编制一份完整、一致、可比的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清单"。
- 企业首先设定组织边界,即确定哪些实体的排放计入清单。
- 标准给出三种口径,选定其一后贯穿整份清单: 股权比例法:按企业在该运营中的股权比例分摊排放。
- 股权比例反映的是经济利益,即企业对该运营的风险与收益所享有的权利范围;通常与持股比例一致,不一致时以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为准。
- 财务控制法:企业能够主导该运营的财务与经营方针、并从其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该运营的排放全额计入。
- 判定口径与财务报表的完全合并一致;合资方共同拥有财务控制权的,该运营按股权比例法处理。
- 运营控制法:企业或其子公司有完全权限在该运营中引入并实施其运营方针的,该运营的排放全额计入。
- 标准指出,除极少数情形外,作为设施运营方(持有运营许可)的企业即具备运营控制权。
- 这三者不是措辞上的差别。
- 一家持股 50%、不并入财务报表、但由你派驻管理团队的合资厂:在运营控制法下,它的直接燃烧排放全额进入你的范围一;在财务控制法下,一吨都不进,只出现在范围三。
- 同一家厂、同一年,两种口径下的范围一可以相差一个数量级。
- 口径一经选定须一以贯之,并在全部范围上保持一致。
- 标准同时要求,当企业发生收购、剥离、合并等结构性变化时,历史排放数据须重新计算,否则跨年度比较不再是同口径比较。
- 再设定运营边界——区分自身运营的直接排放与价值链上的间接排放。
- 标准覆盖《京都议定书》项下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SF6、NF3),并规定报告原则与要求。
- 具体计算方法与排放因子不在本条目范围内。
核心概念
- 运营边界内的排放按三个"范围"(Scope)归类:范围一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排放;范围二为外购电力、蒸汽、供热与制冷所隐含的间接排放;范围三为价值链上下游的其他间接排放。
- 这一三分法已成为全球企业碳核算的通用语言。
- 配套标准家族在此基础上展开:《范围二指南》(Scope 2 Guidance,2015,作为对企业标准的修订)、《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与报告标准》(2011)、《产品生命周期核算与报告标准》(Product Standard)等。
与披露准则的关系
- ISSB 的 IFRS S2《气候相关披露》直接引用并要求按《企业标准(2004)》与《范围三标准(2011)》计量温室气体排放(除非司法管辖区或交易所另有强制方法);GHG Protocol 亦与 IFRS 基金会建立了官方合作关系。
- CDP 问卷同样以 GHG Protocol 为核算基础。
- 官方表述称,该框架已通过 IFRS S2 的计量要求"嵌入资本市场基础设施"。
版本与更新
- GHG Protocol 于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就企业系列标准(企业标准、范围二指南、范围三标准及市场机制文件)公开征集意见,启动全面更新进程,由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机构与技术工作组推进。
- 2025 年 9 月,GHG Protocol 与 ISO 宣布战略联盟;2026 年 7 月 29 日进一步宣布:将 GHG Protocol 的范围一/二/三及"行动与市场工具"(AMI)标准与 ISO 14064-1 整合为单一全球统一企业标准,整合后的公开咨询计划于 2027 年第二季度进行。
- 官方明确:在修订版发布前,现行标准继续有效。
官方文件
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全球 | 自愿 | 企业及其他编制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清单的机构(自愿采用,但被多项披露准则引用为计量依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