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 范围二指南是 GHG Protocol 企业标准中范围二部分的修订指南,2015 年由 WRI 与 WBCSD 发布。
- 它解决的是一个此前没有统一答案的问题:企业买了绿电,排放怎么算。
- 指南规定了两件事。
- 其一,范围二的核算边界——购入或获取的电力、蒸汽、热力与制冷所对应的间接排放。
- 其二,两种并行的计算方法:地点法(location-based,按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计算)与市场法(market-based,按企业实际采购的合同工具计算)。
- 采用市场法的企业须同时报告两种结果,这就是双重报告要求。
- 它的意义在于:地点法反映企业实际用电所在电网的物理排放状况,市场法反映企业的采购选择,两者缺一都会失真。
方法学定位
本指南只回答「算什么、怎么算」,不规定向谁披露、披露在哪里。披露要求来自 IFRS S2、ESRS、CDP 问卷等准则与体系。
核算对象是组织层面的年度清单,不是单个产品或单个项目。
它是企业标准的补充而非替代:组织边界与运营边界的划分规则仍来自企业标准,本指南只细化范围二部分。
核心概念
- 地点法:使用企业用电所在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
- 同一用电量在不同电网得出不同结果,反映的是物理现实。
- 市场法:使用企业通过合同工具主张的排放因子。
- 合同工具包括能源属性证书(如 REC、GO、I-REC)、电力购买协议(PPA)、供应商特定电价产品与剩余电网组合因子。
- 合同工具八项质量标准(Scope 2 Quality Criteria):指南规定合同工具须满足一组可追溯性与唯一性条件,才可用于市场法计算。
- 这组标准的核心是防止同一份环境属性被多方重复主张。
- 双重报告:采用市场法的企业须同时披露地点法结果,两个数字分别报告,不得相加合并为同一个总量。
- 重要边界提醒:持有绿证或签署 PPA 不等于零排放——只有在合同工具满足质量标准、且按市场法规则计算的前提下,才能在市场法结果中体现。
与披露准则的关系
- IFRS S2 要求主体分别披露范围一、范围二与范围三绝对总排放量,并按 GHG Protocol 企业标准计量,除非所在法域另有要求;范围二的地点法与市场法口径即来自本指南。
- CDP 气候问卷、SBTi 目标验证、ESRS E1 均以本指南的方法划分作为范围二数据的基础。
- ISO 14064-1 采用类别划分(1 类直接、2 类购入能源等)而非范围划分,其 2 类与本指南的范围二在核算对象上对应。
版本与更新
发布,2022 年 12 月发布勘误清单,为现行有效版本
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GHG Protocol 就范围二指南与相关的后果性核算方法开展 60 天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来自 56 个国家的近 1100 份回复
GHG Protocol 与 ISO 宣布合并各自的标准制定计划,目标是发布一部联合署名的企业标准,把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与「行动与市场工具」(AMI)工作流与 ISO 14064-1 整合为一部标准。该计划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再次公告,整合后的公开征求意见计划于 2027 年第二季度进行。在整合标准发布之前,2015 年版范围二指南仍是现行方法学
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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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全球 | 自愿 | 购入或获取电力、蒸汽、热力或制冷并编制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清单的机构(自愿采用,但被 CDP、SBTi 及多项披露准则引用为范围二的计量依据) | 2015-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