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AF 全球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标准 C 部分:保险关联排放(Part C: 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

保险与再保险机构核算承保业务所关联排放的方法学,2025 年第二版;与融资排放、促成排放分别列示。

核算方法学现行信息核对于 2026-08-05
发布机构
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碳核算金融联盟)
生效日期
2025-01-01
适用主体
开展承保业务的保险与再保险机构(自愿采用)

概览

  • C 部分处理保险业特有的一类排放:承保业务所关联的排放。
  • 保险机构承保一座工厂或一支船队,并未出资持有它,也未促成其融资,但承保关系使该资产得以运行。
  • PCAF 把这类排放称为「保险关联排放」(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并以 C 部分予以规范。
  • 现行版本为 2025 年发布的第二版。
  • 保险机构通常同时是投资机构——其投资组合的排放按 A 部分核算,承保业务的排放按 C 部分核算,两者分别列示。

方法学定位

核算单位是保险与再保险机构的承保组合,不是其投资组合。

分摊逻辑与 A、B 两部分都不同:既非按持股比例,也非按承销份额,而须依承保关系的性质与保费规模建立归因。

本标准不评价被保险方的表现,不产生评级或证书。

核心概念

  • 三类排放的边界:投资对应融资排放(A 部分),承销与发行安排对应促成排放(B 部分),承保对应保险关联排放(C 部分)。
  • 三者分别核算、分别披露,不得合并为单一总量。
  • 再保险:再保险关系使同一风险在多个机构之间分层,是本部分归因规则需处理的特有问题。
  • 披露清单:PCAF 另发布 A 部分与 C 部分的对齐披露清单,供机构核对是否达到「PCAF 对齐」的报告要求。

与披露准则的关系

  • GHG Protocol 范围三标准:保险关联排放不落入第 15 类投资的定义,C 部分属 PCAF 在其体系之外补充的一块,未经 GHG Protocol 审查(该审查服务已关闭)。
  • IFRS S2 的行业适用指引对保险业另有要求,采用 C 部分时须与之对照。
  • NZAOA 等金融业净零倡议对承保业务的目标设定,以本部分的核算口径为基础之一。

版本与更新

首版发布后,第二版于 2025 年发布,为现行版本。

同期 A 部分更新至第三版(2025 年 12 月),B 部分维持 2023 年 12 月版。

官方资源

适用性

地域约束力适用主体生效
全球行业专属开展承保业务的保险与再保险机构(自愿采用)202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