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 C 部分处理保险业特有的一类排放:承保业务所关联的排放。
- 保险机构承保一座工厂或一支船队,并未出资持有它,也未促成其融资,但承保关系使该资产得以运行。
- PCAF 把这类排放称为「保险关联排放」(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并以 C 部分予以规范。
- 现行版本为 2025 年发布的第二版。
- 保险机构通常同时是投资机构——其投资组合的排放按 A 部分核算,承保业务的排放按 C 部分核算,两者分别列示。
方法学定位
核算单位是保险与再保险机构的承保组合,不是其投资组合。
分摊逻辑与 A、B 两部分都不同:既非按持股比例,也非按承销份额,而须依承保关系的性质与保费规模建立归因。
本标准不评价被保险方的表现,不产生评级或证书。
核心概念
- 三类排放的边界:投资对应融资排放(A 部分),承销与发行安排对应促成排放(B 部分),承保对应保险关联排放(C 部分)。
- 三者分别核算、分别披露,不得合并为单一总量。
- 再保险:再保险关系使同一风险在多个机构之间分层,是本部分归因规则需处理的特有问题。
- 披露清单:PCAF 另发布 A 部分与 C 部分的对齐披露清单,供机构核对是否达到「PCAF 对齐」的报告要求。
与披露准则的关系
- GHG Protocol 范围三标准:保险关联排放不落入第 15 类投资的定义,C 部分属 PCAF 在其体系之外补充的一块,未经 GHG Protocol 审查(该审查服务已关闭)。
- IFRS S2 的行业适用指引对保险业另有要求,采用 C 部分时须与之对照。
- NZAOA 等金融业净零倡议对承保业务的目标设定,以本部分的核算口径为基础之一。
版本与更新
首版发布后,第二版于 2025 年发布,为现行版本。
同期 A 部分更新至第三版(2025 年 12 月),B 部分维持 2023 年 12 月版。
官方资源
- PCAF 标准官方页面(A/B/C 三部分)https://carbonaccountingfinancials.com/standard
- PCAF 资源库(含 C 部分下载与 PCAF 对齐披露清单)https://carbonaccountingfinancials.com/resources
- PCAF 官方网站https://carbonaccountingfinancials.com/
- PCAF 新闻与公告https://carbonaccountingfinancials.com/newsitems
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全球 | 行业专属 | 开展承保业务的保险与再保险机构(自愿采用) | 2025-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