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 305:排放 2016(GRI 305: Emissions 2016)

GRI 议题准则,用于报告组织的排放相关影响,含 305-1 至 305-7 共 7 条披露,覆盖温室气体、消耗臭氧层物质与氮氧化物等大气排放,2018-07-01 生效。

披露准则过渡期信息核对于 2026-08-04
发布机构
全球可持续标准委员会(GSSB),隶属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
生效日期
2018-07-01
适用主体
任何声明依据 GRI 准则报告、且将排放判定为实质性议题的组织

概览

  • GRI 305:排放 2016 是 GRI 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中的一项议题准则,由全球可持续标准委员会(GSSB)发布。
  • 该准则供组织报告其与大气排放相关的影响及管理方式,涵盖温室气体、消耗臭氧层物质、氮氧化物与硫氧化物等重要大气排放。
  • 准则明确声明适用于任何组织,不限规模、类型、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或报告经验。
  • 依据 GRI 1:基础 2021 的要求,组织在将排放判定为实质性议题后,需报告 GRI 3 中的披露 3-3,并报告本准则中与其影响相关的披露项。
  • 所有披露均允许使用省略原因机制。
  • 本准则本身为自愿性框架,GRI 不设强制适用主体。

结构

  • 准则正文分为两章,另含引言、术语表与参考文献。
  • 第 1 章 议题管理披露:含条款 1.1 与 1.2,用于补充而非替代 GRI 3 的披露 3-3。
  • 第 2 章 议题披露:含 7 条披露,编号为 305-1 至 305-7。
  • 7 条披露按编号覆盖的主题依次为:305-1 直接(范围一)温室气体排放;305-2 能源间接(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305-3 其他间接(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305-4 温室气体排放强度;305-5 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305-6 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305-7 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其他重要大气排放。

核心要求

  • 以下为主题层面的知识性说明,不涉及条文原文与可执行计算细节。
  • 温室气体口径:准则覆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下的七类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三氟化氮。
  • 范围划分:采用 GHG Protocol 建立的范围分类,并在术语表中将其对应为直接(范围一)、能源间接(范围二)、其他间接(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准则同时指出 ISO 14064 使用了对应的表述。
  • 方法学依据:温室气体相关要求以 GHG Protocol 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及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与报告标准为基础。
  • 报告要素类型:各披露除排放量本身外,普遍要求同时说明基准年、纳入计算的气体种类、排放因子与全球变暖潜势来源、合并方法,以及所采用的标准、方法学、假设与计算工具,以支持可比性与可追溯性。
  • 非温室气体排放:305-6 与 305-7 分别对应《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受地方与国际法规管制的大气污染物。
  • 条款 1.2 要求组织在报告温室气体目标时说明是否使用了抵消及其类型、数量与所属机制。

版本与更新

本条目的重点事实:GRI 305 是被部分取代方。

GRI 102:气候变化 2025 生效后,本准则的部分内容将被撤销,但不是整体废止。

  1. GRI 发布 GRI 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体系,GRI 305:排放 2016 为其中的议题准则之一

  2. 本准则对该日或之后发布的报告及其他材料正式生效

  3. GRI 发布 GRI 102:气候变化 2025 与 GRI 103:能源 2025 两项新议题准则,作为对 GRI 305:排放 2016 与 GRI 201:经济绩效 2016 中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成果

  4. GRI 行业准则中与新气候和能源披露对应的更新报告章节上线

  5. GRI 102:气候变化 2025 生效。自该日起,所有关于气候变化的报告均须使用 GRI 102。撤销范围(已逐条核实):GRI 305 中的条款 1.2 与披露 305-1 至 305-5 在 GRI 102 生效时撤销;GRI 201 中的披露 201-2 同样在该日撤销。披露 305-6(消耗臭氧层物质)与 305-7(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其他重要大气排放)不在撤销范围内,GRI 305 将以缩减后的形态继续存在。过渡安排:GRI 明确鼓励提前采用 GRI 102,组织可在 2027-01-01 之前自愿改用新准则;GRI 社群设有 GRI 102 早期采用者试点计划。在 2027-01-01 之前,GRI 305 的全部 7 条披露仍然有效可用。内容映射关系:GRI 102 的披露 102-4 建立在 305-5 之上;102-2 建立在 201-2 之上;102-5、102-6、102-7 分别对应范围一、二、三的总温室气体排放。GRI 102 另新增转型计划、公正转型、温室气体清除与碳信用等原 GRI 305 未覆盖的披露。编号变更原因:GRI 于 2021 年调整准则体系,议题准则不再按 200/300/400 系列编排,因此修订后的气候变化准则改用 GRI 102 编号,而非沿用 305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GRI 通用准则:GRI 305 属议题准则层,必须与通用准则配合使用。
  • 组织先依 GRI 1 确定报告合规路径,用 GRI 2 报告组织概况,用 GRI 3 确定实质性议题;只有在排放被判定为实质性议题时才启用 GRI 305,且须同时报告披露 3-3。
  • GHG Protocol 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属核算方法学层,是 GRI 305 温室气体披露的方法学底座。
  • 范围一二三的分类与合并方法(股权比例法、财务控制法、经营控制法)均沿用其定义。
  • 二者关系是披露准则引用核算方法学,不构成继替关系。
  • GRI 102:气候变化 2025 / GRI 103:能源 2025:见版本与更新。
  • GRI 103 与 GRI 102 同期开发,GRI 102 的范围一二三披露分别引用 GRI 103 中报告的能源消耗数据。
  • GRI 201:经济绩效 2016:与 GRI 305 同为本轮气候准则修订的对象,其披露 201-2 与 305-1 至 305-5 同批撤销。
  • ESRS:GRI 与 EFRAG 的 ESRS-GRI 数据点映射目前纳入的是 GRI 305 与 GRI 201,GRI 官方表示后续将更新为 GRI 102。
  • ISO 14064:GRI 305 在术语说明中指出该 ISO 标准对范围分类使用了对应表述,但 GRI 305 的方法学基础是 GHG Protocol 而非 ISO 14064。

官方文件

正文中的其他地址

以下地址没有登记为独立文件——多为机构页、目录页或第三方转载点,因此没有版本、语言与链接状态。

适用性

本框架的部分内容将于 2027-01-01 起由《GRI 102:气候变化 2025(GRI 102: Climate Change 2025)》取代,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查看继任框架

地域约束力适用主体生效
全球自愿任何声明依据 GRI 准则报告、且将排放判定为实质性议题的组织20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