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 ESRS 是欧盟委员会根据《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指令 (EU) 2022/2464)以委托条例形式通过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准则,法律载体为《委托条例 (EU) 2023/2772》。
- ESRS 采用双重重要性原则:企业既要披露可持续发展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与前景的影响,也要披露企业自身对人与环境的影响。
- 准则覆盖环境、社会与治理三类议题,披露内容随企业出具的管理报告一并发布,并需接受有限保证鉴证。
- 首套 ESRS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第一批主体在 2025 年公布覆盖 2024 财年的可持续发展声明。
- 2025—2026 年欧盟推进简化一揽子方案(Omnibus I),对 CSRD 的适用范围、时间表与 ESRS 本身均作出大幅调整。
- 截至 2026 年 8 月,简化修订版 ESRS 已由欧盟委员会通过,但尚在欧洲议会与理事会的审查期内,尚未正式生效。
背景与沿革
欧盟委员会提出 CSRD 立法提案
CSRD(指令 (EU) 2022/2464)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规定由欧盟委员会以委托法案形式通过 ESRS,EFRAG 担任技术顾问
欧盟委员会通过第一套 ESRS 的委托法案
《委托条例 (EU) 2023/2772》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欧盟委员会发布 Omnibus I 简化一揽子方案,提出推迟适用日期并大幅收窄 CSRD 范围
停表指令(Directive (EU) 2025/794)通过,将尚未开始报告的第二批、第三批主体的适用起点各推迟两年
欧盟委员会通过《委托条例 (EU) 2025/1416》,允许第一批主体在 2025 和 2026 财年继续免于披露部分分阶段项目
欧洲议会表决通过 Omnibus I 修订指令文本
欧盟理事会最终通过该修订指令
《指令 (EU) 2026/470》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该修订指令生效;成员国须在 2027 年 3 月 19 日前完成国内转化
欧盟委员会通过两项委托法案:修订(简化)版 ESRS,以及供价值链上限保护主体使用的自愿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EFRAG 就面向第三国集团的准则(ESRS-TC)征求意见稿启动为期 100 天的公开咨询
结构
- ESRS 保持 12 项准则的总体架构,分为通用准则与议题准则两层,均为跨行业准则。
- 通用准则 2 项: 议题准则 10 项,按 ESG 三类划分: 每项议题准则内部按披露要求编号组织,并配有应用要求作为编制指引。
- 2026 年修订版沿用上述 12 项架构,主要变化在于:将原分散于各议题准则的治理、战略、商业模式类披露上收至 ESRS 2;删除全部可披露性质的选择性数据点;强制数据点数量按欧盟委员会口径削减逾 60%,数据点总量削减逾 70%。
- CSRD 原设想的行业专属 ESRS 在 Omnibus 修订后不再制定,欧盟委员会可改为发布非约束性指引。
核心要求
- 双重重要性评估:企业须同时从影响重要性与财务重要性两个维度识别议题;未被评估为重要的议题级披露要求可整体省略。
- 2026 修订版将重要性评估流程前置并简化。
- 通用披露基线:ESRS 2 中的一般披露不受重要性评估结果影响,构成所有在范围内企业的共同披露底盘。
- 议题级披露结构:各议题准则大体遵循政策—行动—目标—指标的统一逻辑。
- 气候相关内容:E1 是最详细的议题准则,涵盖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一二三)、能源、财务影响等主题;2026 修订版明确与 GHG Protocol 对齐。
- 价值链信息:报告边界延伸至上下游价值链;修订版扩大了无需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的减免适用范围。
- 分阶段安排:预期财务影响等部分披露设有过渡性分阶段安排,最长延伸至 2029 年。
- 呈现与鉴证:可持续发展声明须置于管理报告中的单独章节,采用统一的数字化标记(ESEF/XBRL);须接受有限保证鉴证。
- Omnibus 已取消原定向合理保证过渡的安排。
- 价值链上限:对员工少于 1000 人的受保护主体,范围内企业向其索取的可持续发展信息不得超出自愿准则所列内容。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与 ISSB/IFRS 可持续披露准则:2024 年 5 月 2 日,EFRAG 与 IFRS 基金会联合发布互操作性指引,说明 ESRS 与 IFRS S1、IFRS S2 在气候相关披露上的高度一致性,以及需要编制者作出选择的差异点。
- 该指引明确不构成正式的等同性认定。
- 2026 修订版在转型计划、财务影响、情景分析与温室气体核算口径上进一步向 IFRS S1/S2 靠拢。
- 与 GRI:2023 年 11 月 30 日,EFRAG 与 GRI 签署新的谅解备忘录并发布 GRI–ESRS 互操作性索引;按 ESRS 报告的主体可被视为参照 GRI 准则进行了报告。
- 与 TNFD:2023 年 12 月,EFRAG 与 TNFD 签署谅解备忘录并发布对应关系映射,结论为 TNFD 的 14 项建议披露均可在 ESRS 中找到对应。
- 与欧盟内部法规:ESRS 与《欧盟分类法条例》的披露要求并行适用;Omnibus 已将强制适用分类法披露的主体收窄。
- 与第三国集团准则:面向 CSRD 第 40a 条项下第三国主体的 ESRS-TC 是与 ESRS 并列的独立准则,不要求第三国集团直接适用 ESRS 全文。
适用与过渡安排
- 当前有效的准则版本:截至 2026 年 8 月 4 日,法律上有效的是《委托条例 (EU) 2023/2772》(经 2025/1416 修订)。
- 2026 年 7 月 3 日通过的简化修订版尚处于欧洲议会与理事会的审查期,须在双方均不反对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方能生效。
- 修订版适用时点:修订版 ESRS 适用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在授权法案生效后,2026 财年的报告主体可选择提前适用。
- Omnibus 修订后的欧盟适用范围:员工超过 1000 人且净营业额超过 4.5 亿欧元的大型企业,自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起适用,首份报告于 2028 年发布。
- 上市中小企业被完全移出 CSRD 范围。
- 第一批主体的过渡处理:已就 2024 财年报告的第一批主体,成员国可豁免其 2025 和 2026 财年的报告义务;其中员工人数在 500 至 1000 人之间的主体,自 2027 年起完全退出范围。
- 第三国主体:非欧盟母公司若在欧盟的净营业额连续两个财年超过 4.5 亿欧元,且其欧盟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上一财年净营业额超过 2 亿欧元,则须编制并由该欧盟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开集团层面可持续发展报告;首个报告财年为 2028 财年。
- 对中国内地企业的影响:中国内地企业在境内并不因 ESRS 产生直接报送义务。
- 受影响的路径有二:一是达到上述第三国门槛的中国内地母公司须按 ESRS-TC 编制集团层面报告;二是作为范围内欧盟企业的供应商,可能收到价值链信息请求,但对员工少于 1000 人的主体,请求内容受价值链上限限制。
- 成员国转化:成员国须在 2027 年 3 月 19 日前完成《指令 (EU) 2026/470》中 CSRD 相关条款的国内转化,具体落地时点与细节以各成员国国内法为准。
官方资源
- 欧盟委员会 ·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专题页https://finance.ec.europa.eu/financial-markets/company-reporting-and-auditing/company-reporting/corporate-sustainability-reporting_en
- 欧盟委员会 · CSRD 项下委托法案与实施法案汇总页https://finance.ec.europa.eu/regulation-and-supervision/financial-services-legislation/implementing-and-delegated-acts/corporate-sustainability-reporting-directive_en
- 欧盟委员会新闻稿 · 通过修订版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2026-07-03)https://finance.ec.europa.eu/news/commission-adopts-revised-sustainability-reporting-standards-2026-07-03_en
- 修订版 ESRS 授权法案原文(C(2026) 5010 final)https://ec.europa.eu/finance/docs/level-2-measures/csrd-delegated-act-2026-5010_en.pdf
- 委托条例 (EU) 2023/2772(首套 ESRS)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3R2772
- 指令 (EU) 2022/2464(CSRD)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2/2464/oj
- 指令 (EU) 2026/470(Omnibus I 修订指令)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6/470/oj
- EFRAG · 可持续发展报告互操作性专页https://www.efrag.org/en/sustainability-reporting/esrs-workstreams/interoperability
- EFRAG · 第三国集团准则(ESRS-TC)项目页https://www.efrag.org/en/projects/noneu-groups-standard-setting/research-phase
适用性
| 地域 | 约束力 | 适用主体 | 生效 |
|---|---|---|---|
| 中国内地 | 强制 | 达到第三国门槛的中国内地母公司:须按第三国集团准则编制集团层面报告,由其欧盟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欧盟公开 | 2028-01-01 |
| 欧盟 | 强制 | CSRD 第一批主体(原 NFRD 范围、员工 500 人以上的大型公众利益主体) | 2024-01-01 |
| 欧盟 | 强制 | Omnibus 修订后范围:员工超过 1000 人且净营业额超过 4.5 亿欧元的大型企业 | 2027-01-01 |
| 欧盟 | 强制 | 第三国母公司在欧盟净营业额连续两年超 4.5 亿欧元、其欧盟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净营业额超 2 亿欧元的集团 | 2028-01-01 |
| 欧盟 | 自愿 | 范围外企业(受价值链上限保护的主体)适用自愿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 2027-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