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

沪深北三所2024年4月同步发布的自律监管指引,确立A股可持续信息披露统一框架:双重重要性评估、四要素披露框架和21个议题,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强制披露,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首披。

披露准则现行信息核对于 2026-08-04
发布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发布)
生效日期
2024-05-01
首次披露
2026-04-30
适用主体
报告期内持续纳入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的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2025年度约430家,行业协会统计);其他沪深上市公司及全部北交所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亦须遵循指引规定)
打开原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发布)

概览

2024年4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同步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三所文件分别为: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北交所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指引首次以强制性自律规则形式确立了A股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统一框架,要求披露主体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即4月30日前)经董事会审议后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不强制与年报同日披露。

背景与沿革

  1. 三所就指引公开征求意见;4月12日正式发布,5月1日施行

  2. 三所发布配套《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上交所版为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首批含《第一号 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二号 应对气候变化》

  3. 三所修订编制指南,新增《第三号 污染物排放》《第四号 能源利用》《第五号 水资源利用》三项应用指南,发布即施行,且不新增强制义务

  4. 首批强制披露主体完成2025年度报告披露

结构

指引共六章(沪深两所版本63条,北交所版本62条)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
  3. 第三章环境信息披露
  4. 第四章社会信息披露
  5. 第五章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
  6. 第六章附则与释义

共设置21个议题:环境类8项、社会类9项、治理类4项。

环境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合规管理、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社会议题涵盖乡村振兴、社会贡献、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安全与质量、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员工;治理议题涵盖尽责管理、利益相关方沟通、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反不正当竞争。

核心要求

  • 公司须对每个议题开展双重重要性评估:财务重要性指议题预期在短、中、长期对公司商业模式、经营、战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重要性指公司在该议题上的表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 具有财务重要性的议题,须按"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要素框架披露;仅具影响重要性的议题可适当简化。
  • 应对气候变化是要求最细的议题,涉及温室气体排放(含范围1、范围2)、气候情景分析等。
  • 指引同时设置过渡期缓释:首个报告期可不披露指标同比变化,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定性披露。

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指引的四要素框架与ISSB的IFRS S1/S2结构趋同,但采用双重重要性口径(ISSB为单一财务重要性),并纳入乡村振兴、平等对待中小企业等中国特色议题。
  • 2024年12月,财政部等九部委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规划2027年前出台气候准则等、2030年基本建成国家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2025年12月25日九部门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现阶段由企业自愿实施。
  • 官方口径下,交易所指引属于过渡期内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披露规则,未来将与国家统一准则体系逐步衔接,两者现阶段互为补充、不存在明显冲突。

适用与过渡安排

  • 强制披露主体限于中国内地沪深两所: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指数样本的上交所公司,持续被纳入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的深交所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最晚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度报告(2025年度符合条件的强制主体约430家,行业协会统计);北交所公司不作强制,鼓励自愿披露。
  • 其他公司自愿披露的,须同样遵循指引规范。
  • 过渡安排包括:鼓励有条件公司提前对2024年度适用;首个报告期免披同比变化;定量困难指标可定性披露。
  • 截至2026年8月未见强制范围扩大的官方安排,后续扩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官方资源

适用性

地域约束力适用主体生效
中国内地强制报告期内持续纳入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的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2025年度约430家,行业协会统计)2026-04-30
中国内地自愿其他沪深上市公司及全部北交所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亦须遵循指引规定)2024-05-01